有缘的律师朋友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的仓库里面存放有价值大概60万元的化妆品,一夜之间全部被盗。
由于这批货物是他的一个朋友之间交易的,这个朋友就暂时称为a,我朋友就是b了,a由于自己经营化妆品行业时间不长没有经验不会做这个行业,所以就想低价处理这批货物转行去做别的,这时候我朋友b知道这个消息之后,就买了这批货物,之后就找了一间仓库存放货物,暂时没有卖的打算,只能作为私有财产保存起来。
同时b也担心这么一大笔货物没有保障,出现火灾偷盗之类的就亏大了,而后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现在出现这个情况,我朋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求出具购买物品的原始发票,可这是私人交易所以根本没有发票这东西,唯一有的就是a写给b的一张收条(一式两份a和b各自保存一张),写明了多少钱买了什么东西,请问律师这张收条可以代替发票作为理赔材料吗?如果保险公司对收条不予认可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起诉?起诉后胜算如何?感谢答复,敬候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