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一亲人是民兵3月26日接到27日训练的通知,在27日10点30分完后,民兵连长代所有民兵去吃饭,饭后我的亲人在回家的路上和一辆对面开来的摩托车相碰,当场对方就死亡了,而这边也是重伤,现在交通大对责任认定下来是:对方的主要责任,这边是次要责任,那么请问赔该怎么赔。
我们的赔赏是不是该找民兵连长,我们找乡政府他们说不关他们的事,请问该找哪里。
明天就要处理了,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