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抵押物部分灭失引起的抵押权纠纷案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55600什么是编号?

抵押物部分灭失引起的抵押权纠纷案

某果品加工厂急需资金扩大生产,遂将冷库作抵押向建行贷款。

经评估,冷库价值为400万元。

1999年7月3日,加工厂与建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约定加工厂以冷库抵押,向建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7月3日前还本付息。

另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为主债权300万元,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2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0年2月,加工厂将冷库中的两个冷藏室租给水产公司使用,并书面告知了水产公司冷库已抵押的情况。

2000年6月8日,加工厂先期向建设银行还贷180万元。

同年8月,冷库意外失火,加工厂获得保险公司保险金40万元。

建行与加工厂就40万元保险金的处理发生争议,建行诉至法院。

【问题】

1.抵押人将冷库中两个冷藏室出租的行为是否合法?

2.冷库遭遇火灾事故后,抵押权如何保障?

咨询者:fa157995广东
[咨询时间:2011-01-11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韩明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8920580866
积分:8627
]
回答时间:2011-01-11 14:58
韩明
1. 法律并不禁止抵押人在抵押后将抵押物出租,因此出租行为合法,在抵押期内的租赁也具备效力。 2.冷库失火,抵押权可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保险赔偿款。

回答

1
邱铭钧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511070828
积分:5002
]
回答时间:2011-01-11 14:45
邱铭钧
出租行为合法。
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保险赔偿金。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