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1980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军人离婚本条第六条之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你必须几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1980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军人离婚本条第六条之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你必须几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吴远国律师于 2011-01-11 09:24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