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7月13日进到一家公司,合同签3年,试用期4个月从2010年7月13日到2010年11月12日,到试用期结束时公司找我谈话说对我在公司的表现不满意,并没有书面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到11月15日,公司领导叫我写个申请(从2010年11月15日到2011年1月14日),说是延长试用期两个月,现在公司说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合法吗?公司要不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