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款应该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2月份止。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06年7月开始计算工作起计算补偿金而非老板所称的日期起。补偿标准为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补偿。请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06年7月在省科学院的一家研究所(不是事业编)工作至今,2009年2月老板才跟我签了合同,到2011年2月1号到期,上个月老板跟我说合同到期不续签了。
关于补偿金,他说是从2008年1月1号开始算,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也就是3个月工资。
我记得合同法有规定08年1月1号开始不签合同就要付双倍工资。
那我从06年入职开始就没签过什么合同,直到09年2月才签。
不知道能否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以及能得到多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