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合同期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到12月29日才提出我的合同处理问题。
经协商算是公司给我解约,并进行赔偿,我是2005年6月到公司的应赔偿是2005年-2010年5年半工龄,应该是5个半月+1个月,也就是7个月工资。
但由于我工作总是出差,按照公司规定,出差遇周末给2天倒休假期,现在倒休假期已经累积到100多天了。
这些假期公司应该如何对我进行赔偿。这些假期公司应该如何对我进行赔偿听说是按照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的双倍,有这样的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