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公司存在多处用工的违法行为:1、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未给员工交纳社保证3、试用期时间: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只有1个月(合同期1年)、2个月(合同期1年以上3年以下)、6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的)三种。4、扣押工资。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资单、工作证、工作服、考勤才、证人证言等。补偿金应按2000元计算。
我8月中旬到一家公司上班,去之前老板说工资2000元。
但后来又说试用期3个月,工资是正式工资的80%,就是1600元,工资押后20天发。
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试用期合同,也没有给我上保险。
3个月后,我提出转正,老板说最近忙没有时间管这个事,说年底再说,之后发工资也是按1600元发的。
2011年元旦后说要辞退我,并且说我一直没有达到转正要求,之后的工资都按试用期工资给我。
他们同意给我一个月的赔偿金,但也是按1600元给。
我看劳动法好像规定工作一个月内没有签合同,之后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离职,应付我一个月赔偿金,工作不到半年可以申请半个月补偿金。
这样的话我可以获得多少钱,补偿金及工资差额是按照1600元算还是2000元算?另外试用期3个月是否合理?我手上没有什么工作证明,可否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