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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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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347什么是编号?

返还彩礼

本人妹妹08年10月经人介绍和男方结婚,由于男方年龄不够没有办理结婚证。

同年12月在县城和“丈夫”发生争吵后私自出走至今未归,男方曾多次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彩礼未果。

现男方已将女方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女方(本人妹妹)从县城出走后返回到娘家又从娘家离开(此理由纯属捏造),为此男方要求女方父母返还所有彩礼及给女方买的首饰送的见面礼等一切费用。

请问赵律师对此案女方父母应该采取什么行为,怎样对付法庭,此案对女方父母有何不公之处,法院应该这样判决合适?跪谢!

咨询者:sebei辽宁
[咨询时间:200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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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宋铁军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3704098865
积分:3016
]
回答时间:2009-03-29 08:38
宋铁军
告诉你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妹妹属于该条规定第一款的情形,应返还彩礼。
律师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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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0
]
回答时间:2009-03-29 12:59
我妹妹是从他们家走失,我们不知道真正走失的原因只听了他的一面之词,如:他们有没有家庭暴力、有没有精神上的伤害等等这些问题没有人能证明。还有我妹妹一直下落不明的话他们就没有责任吗?如果他们要登报寻人还是没有结果的话多长时间算失踪。如果我们要返还彩礼买的首饰见面礼等都要返还吗?我们给他们家买的家具怎么算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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