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证书,其中的公证申请表中的4人,有二人没有去,(俩人无签名或盖章),询问笔录中也有俩人不在场,完全是造假制成;协议书由公证人员书写,俩个关键人也不在场,也没有签名或盖章,但有盖手印,(如在他人偷按了手印又无证据证明),法院可以认定此协议作为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