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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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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2085什么是编号?

离婚咨询

你好!我们是经媒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就在2008年3月26号结婚的,2008年4月7号去国外,而到2010年2月1号回来到3月21号又去国外,现在没有子女因缺少沟通而感情不合甚至到现在都没给过生活费,请问这样要离婚的话男方之前给的礼金男方能要回吗。

补充说明:
这样的话我的离婚成功率能有多少呢?
咨询者:fa154743福建
[咨询时间:2010-12-31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董杜骄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651278613
积分:62335
]
回答时间:2010-12-31 21:12
董杜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2-31 22:34
魏国鹏
双方分居满2年,可以起诉离婚,彩礼可以要回,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陈尔珠律师
[地区:福建-福州市
手机:13905027129
积分:162
]
回答时间:2011-01-01 10:03
陈尔珠
可以要求退还部分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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