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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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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1612什么是编号?

拖欠工资

各位律师您好,本人于2009年9月21至2010年12月21号在某公司实习,实习完毕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500 rmb,签订时间为2009年9月21号至2010年9月21号,合同到期后又工作到2010年11月30号,本人于11月30号辞职,但公司最后一月没有发给我工资及转移保险,并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由(离职当天公司百般阻挠不配合办理),请问我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该如何素要工资?是索要一个月的还是索要14个月的双倍工资?

咨询者:wcnm天津
[咨询时间:2010-12-30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2-30 16:28
魏国鹏
你签订的合同是生效的,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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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薛从刚律师
[地区:天津-南开区
手机:15922137882
积分:201
]
回答时间:2010-12-31 11:28
薛从刚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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