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本人于2009年9月21至2010年12月21号在某公司实习,实习完毕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500 rmb,签订时间为2009年9月21号至2010年9月21号,合同到期后又工作到2010年11月30号,本人于11月30号辞职,但公司最后一月没有发给我工资及转移保险,并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由(离职当天公司百般阻挠不配合办理),请问我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该如何素要工资?是索要一个月的还是索要14个月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