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解释有误,你这种情形可以办理公证,不用删掉你老公名字。
今天去了公证处,想办理婚内财产约定的公证未果。
我跟老公1999年结婚,2004年购的商品房,房产证有我们2人的名字,共同还贷,至今还清了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未清,仍双方共同偿还。
我想约定我们现在婚姻期间的这套房产以及以后的购买的房产均归我个人所有,但公证处说现在居住的房产有2人名字,就算贷款还清,办了婚内约定财产公证也没法律效力,要去房产登记处删了我老公的名字才能公证为我个人的财产,我也不想去改产证上的名字,现在老公也同意公证约定财产,我想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的目的就是以后万一离婚了,房产可以归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