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离开那家公司了,我手头就有一个我的工资表和考勤的记录,并且这些都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劳动局驳回的理由也就是因为工资表和考勤记录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我现在回公司也盖不到公章了,因为他们都知道我在告他们,不可能给我盖公章的,我去法院是不是也会同样驳回我的请求呢?我在劳动局仲裁的时候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的材料也没有到场出庭的,可能就是因为这些才没有成立我和公司的劳动关心吧,所以我应该举一些什么样的证据才够充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