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因为双方各种原因要和老婆离婚,而有一个女儿现在两岁,从9个月就是随我在带,现在也和老婆分居一年多,现在准备办离婚手续,在小孩抚养问题上,她一直不愿承担,小孩费用一直以来都是我一个人在承担抚养,而她自己一直以来是做生意收入也很高,而借以无固定工作为由不想付抚养费。
而现在她提出条件是,第一: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同时放弃探视权,第二:每月付三百元,有探视权。
在这个问题上我向她表明,一个月三百元的抚养费太少,而她又不愿意多付。
我的问题是,如果以她提出的第一种条件来拟离婚协议是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因为如果无效的话等到小孩一定大的时候,而她又要主张要小孩的权利,这样对我是很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