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国家的标准,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我爱人怀孕3月后去医院检查出有地中海贫血,家里人要求其辞职回家休养。
她和公司提离职的时候,公司老板给了她另外一套方案,即回家办公,不用到公司打卡,说是前三个月发60%的工资,做60%的工作【实际上后来该做的全部工作还是都做了】,后面三个月不用工作,发1000块【公司另外交保险】,口头上这么定下来的,现在三个月刚过,公司电话通知说停止工作期间停发工资,社保等如果同意将最后一个月工资留着公司从里面扣保险等,这种公司真是让人气堵,请问下作为弱势的我们该怎么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