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如下:
2020年1月25日因疫情导致公司必须关门,公司让我们回家待岗,然后在疫情不严重的时候让我们待岗人员回公司兼职,还提前拟了一份停薪留职合同让我们签,(没喊我们复工,说是因为工司困难,没办法复工)当然从待岗后就没工资,连最低的生活费也没有,六月份因有同事举报公司不让员工复工,公司就让举报人员及其他同事自动离职(也包括我),我说我不愿离职,我要复工,七月四日公司让我复工了,我请公司给我补交社保,公司给我补交了4、5、6月份的社保,1、2、3月份的社保,公司说补不了,说入职的时候说过三个月后才交社保(我是2020年1月5日入职.合同签的也是1月5日),
我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如下:
①签了合同没给我交社保是公司的责任吗?
②待岗期间哄骗员工签停薪留职的合同合法吗?
③疫情期间让员工自动离职合法吗?
④不让员工复工,却要员工回来兼职,这对员工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