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和一个朋友之间有一个民间借贷纠纷,口头答应3分,为了规避风险写了2分利,第一年按照月利率三分支付利息,第二年朋友就借口资金紧张,然后少支付了一点,但基本也还是按照三分支付,第三年和第四年,就只付了一点利息,连2分都不到,第五年一分都没有付,到了2019年半年后开始起诉他。
问题来了: 1.第二年没有达到3分,但比2分多一点,说要作为多余的本金来扣除,然后利息不是月给的,而是一次合起来付的,说要按每月超过的来计算的,逐月扣除本金。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算不算提前支付利息? 2.有一笔支付利息的日期1.5和借款日12.22很近,而且有短信可以证明,这笔钱是因为朋友资金紧张,延迟到1.5才打钱的,这个是算上一年的呢?还是算下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