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个员工在没提出离职前就去找工作,找到合适的之后和部门主管说做完一周后就走, 但是该员工岗位必须有人接手才能离职, 公司要求按正常1个月离职程序走或者在招到合适人员接手后可提前办理离职, 该员工觉得时间太长,必须要求一周可以办理离职, 公司没办法办理, 该员工个人选择自离,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公司要求该员工把个人手上工作交接清楚后可以出具离职证明,因为该员工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公司资产,在职期间也出现过货物丢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所以才要求做工作交接,现问题是,该员工工作交接不完善,也不来公司,是否可以保留对其追究责任? 如后期又出现自离人员,公司应该如果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