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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退休一次性取得的补偿金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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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78025什么是编号?

关于提前退休一次性取得的补偿金纳税问题

2019年3月28日正式同单位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取得25万的补偿金,期中,经济几补偿13万,医疗补助12万。

有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在单位的帮助下,办理了提前退休(今年48岁),劳动部门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现在的问题是,单位通知说,要根据最新的财税通知[2018]164号文件,要交税。

请问,该不该缴税,要交的话,如何计算?我是北京地区的。

咨询者:fa214765...北京
[咨询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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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最佳答案

张勇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52258067
积分: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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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9-03-28 15:32
张勇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处人个所得税。 应纳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医法汇创始人、中国医师协会健康传播工作委员会抗疫舆情指导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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