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王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公司任职,于2018年6月初口头和公司协商离职,6月30号离开公司,离职前因公司未安排人员和我进行工作交接,所以部分工作未交接,公司至今2018年5月份和2018年6月份的工资未发放,和2017年全年的业绩提成未发放。
请问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