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负责同志,你们好!关于非机动车如何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该项规定简单明了应该很好理解,应无歧意。该项规定简单明了应该很好理解,应无歧意但我在郑州市黄河南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却遇到了麻烦。
有一天,我从黄河南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由南向西左转弯。
当左转弯指示灯亮起时(直行为红灯),我们几位非机动车驾驶人按指示灯左转,却遭到了几名交警的训斥,并被采集了违法信息。
我申辩是按照指示灯走的。我申辩是按照指示灯走的交警说,那个左转指示灯是给机动车的。
我六十多了,这一辈子到了不会过马路了。我六十多了,这一辈子到了不会过马路了我是这样想的:当交叉路口仅设有直行与右转灯,直行绿灯亮时,非机动车此时要想左转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时宜的。
如果交叉路口设有独立的左转向灯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都应按照指示灯通行。
我就想问问,现场值勒交警的说法有依据吗?我们错了吗?因为我们每天都要经过该路口,我们应当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走呢,还是根据交警的管理走?我们错了,我们坚决改正,今后不再违法。
如果《条例》是正确的,是否能统一一下执法标准,约束一下本地交警的任意之为?请给予批评指正。
事后,我给本市的公安部门发过两封咨询信件,如泥牛入海。
不得己,给你们添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