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父母在一个月时间里先后因病去世。两年前,我父母在一个月时间里先后因病去世其中,我母亲先于父亲去世,欠下了医院的医疗费用4万元,还没来得及支付,短短14天后我父亲也突然去世。
由于俩位老人去世时间相隔太短,他们的存款经过公证,一年后才从银行里取出。
于是,当时我们子女经过商量,便用父亲的一部份抚恤金为去世的母亲冲抵了住院费。
(有医院票据) 现在,侄子提出要“代位继承”他爸爸的那份抚恤金,并且不承认一部份抚恤金已经用于他奶奶的住院医疗费用。
坚持要求按照下发的抚恤金全额进行均分。坚持要求按照下发的抚恤金全额进行均分请问:我们当时用父亲的抚恤金为母亲冲抵住院费,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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