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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为我的当事人,面对甲乙丙,我应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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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72916什么是编号?

丁为我的当事人,面对甲乙丙,我应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免责

200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存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咨询者:fa214763...福建
[咨询时间:2017-12-26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陈奇斌律师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720890151
积分:43451
]
回答时间:2017-12-27 09:13
陈奇斌
这种适合私下讨论

回答

1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7-12-27 09:43
赵井燕
全体合伙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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