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本月15一17日因事向单位请求调休耍假,单位领导以当月不能连续调休请假超过三天为由,不予准假,一气之下,写了请事假一月。
之后在第三天收到领导电话通知,再不来上班要作旷工处理,收到通知后我就回单位上班了。
我在厂里已连续工作二十三年了,合同去年12月份到期后,厂里叫我到人事处签合同,当时就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其他什么也没填,叫我签上大名之后就离开了,合同至今都还没给我。
我回到单位继续正常上班,直到今天,中间没有任何领导找我谈话,厂里直接就给出了解除我劳动合同的决定,我找厂里问,我们合同都还没签,你们怎么解除我,马上人事处就把以前我签了名的合同拿出来签了给我,还有厂里处理我的这个决定是依据2016年厂里出的一个试行文件执行的,我想请问厂里这种做法合法吗?厂里应不应该给我经济补偿?如补偿又该如何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