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跟村委签订了一份租用场地的合同,租期为12年,租金一次性交清。
因为生产的需要,我方需要在所租场地上建房子,在征得村委的同意后,当年我就在所租场地上建起了近15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房子。
在合同上约定:“为了双方的利益而考虑,原则上同意乙方扩建,如扩建50平方米以上的平房结构的房屋可按价值免租金和延长租期年限。
但双方通过协商,另立附件文书为准,不能单方作任何决定。
”在2016年合同即将到期和到期后,我们找村委签订场地延期租赁的合同,村委都没有和我们签订,但是也没有不让我们使用场地。
现在通知我们10天后村委要征用我原来建了房子的那块地皮建综合楼,那就要拆掉我原先起的房子。
我答应配合村委的工作,但是要求就拆掉的房子给予补偿,但是村委不同意,说原来的合同已到期,延期租赁的合同也没签订,所以我没有要求补偿的依据。
我想请问律师,我的补偿要求真的没有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