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用与被告合伙生意时向他借款时写的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半年了,双方结算分利时并已抵消账过的借条,在他隐藏了结算时的证据下,在其户口地法院起诉被告归还曾向他所借的款,开庭时法官不听被告人任何解释就判被告限期归还此款。
这种判决有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