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京市六合区原蒋湾村的村民,我们家2010年迁的房屋拆迁协议,当时拆迁办说出嫁的女子都没有房屋的补偿,但是我的户口从未迁出,也有责任田,丈夫和儿子的户口也都在我父母名下。
而且丈夫的村里也没有我们的任何宅基地和责任田。
今年8月队里开始补之前漏掉的宅基地平方的补偿,有我的一份,然后我网上查了资料,发现当时拆迁是违法了男女平等的,而且我从未放弃过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我和丈夫没有稳定工作和其他地方房产.而且发现和其他人差异就是结了个婚,什么赔偿都没有了。
因为时间有点久,请问我这种情况现在还可以起诉么?
当时拆迁标准是未婚成年人是60个平米(30个平米的补贴),已婚并有有未成年子女的是90平米(人均30平米),已婚或离异丧偶的都是是60平米。
而我一家三口直接被排除在外,我没有在别处享有责任田,宅基地和基本生活保障,为啥就被剥夺了,只因为结婚了。
请有兴趣的好心律师帮我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