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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驾车公差期间 车祸, 乙死亡 ,关于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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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71866什么是编号?

甲乙驾车公差期间 车祸, 乙死亡 ,关于赔偿事宜

甲 和 乙为同事关系,公司安排下 甲开车载着乙共同去异地出差(有自驾车出差审批单),在工作期间发生车祸,于没有红路灯的十字路口被一辆大货车从侧面撞上 ,发生车祸,造成副驾驶乙死亡;交警认定 甲 和 大货车 为同等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上,大货车赔偿死者家属百分之五十?另外百分之五十由甲赔偿还是 由甲所在的单位来赔偿呢???

咨询者:fa214762...江苏
[咨询时间:2017-10-29
悬赏分:
解答数:4]

最佳答案

姬欢律师
[地区:陕西-榆林市
手机:
积分:4635
]
回答时间:2017-10-30 10:13
姬欢
你好 如果以交通事故赔偿 大货车和甲按照同等责任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如果以工伤赔偿就由甲所在的单位赔偿
用我的信念与忠诚迎接职业的快乐与责任。公平、正义存于存与心,诚信服务行与身。 ---榆林律师

回答

3
杨树英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733085
积分:116
]
回答时间:2017-10-30 10:45
杨树英
交通事故损害和工伤双重赔偿:乙认定为工伤,由单位双重赔付,单位就甲的同等责任方面可以先代为支付乙的损害赔偿责任后选择是否需要向甲追偿,也可以不进行追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杜凯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8166666236
积分: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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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30 14:52
杜凯
如果以交通事故赔偿 大货车和甲按照同等责任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如果以工伤赔偿就由甲所在的单位赔偿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188
]
回答时间:2017-10-31 09:17
刘建平
在交通事故中他们负责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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