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因原审核心证据一份函件法院没采信,对方也否认出具此函。
但此函确实是对方给的盖了公章。但此函确实是对方给的盖了公章现我们考虑申请鉴定此公章与合作协议的公章一致,证明加盖公章是真实的。
请问,是诉前申请鉴定,还是开庭时提出由法院进行鉴定呢?具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