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
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以上的信息搞不明白,借出的钱,先收利息,怎么会减少计算本金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