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办理公司入职,至2017年6月5日办理离职手续(为期半年);事情于2017年6月3日,公司新上任的老板以工作不匹配为由,把我开除了,协商后拿了一个月赔偿金;从公司离职后,我要求公司给我补交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共计四个月)的五险,但是种种原因没办下来(仍在办理),现在公司人事又要求回收我的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