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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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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70523什么是编号?

合同法第50条

请问合同法第50条(除相对人明知,越权订立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我只能这样理解:在相对人明知为恶意(即相对人往往是希望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优先保护秩序利益,认为超越企业章程营业范围的的合同无效,当相对人不知为善意时优先保护相对人利益,认为有效。

但是一方面这种企业章程代表的秩序利益有必要这种程度的保护吗?另一方面如果是为了保护相对人难道缔约过失不行吗?

咨询者:四川
[咨询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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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最佳答案

喻远军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658070317
积分:3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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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06-11 07:08
喻远军
可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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