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在20年前为孩子购买一份婚嫁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期满支付保险金12000元。
20年后保险到期,保险公司不按照保险合同12000元支付,只支付保险金6000元。
王先生以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12000元。
庭审中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王先生作为投保人不能作为原告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请问,在保险合同诉讼中,投保人能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