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问题政策性极强,较为复杂。本律师认为,村小组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耕地。
我是一名镇农经站站长,我镇新哨村有一名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为y)要求解决其土地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1、y父1976年入狱,y母改嫁到他村。1982年土地分配时村小组未分给y父土地。y与奶奶和姑父一家生活,分得土地登记在姑父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1983年,奶奶死亡。1985年y父出狱后村上答应补给耕地。1989年y父被y杀死,1990年y入狱(被判死缓)。1993年,由于y的土地无人管理,其姑父也不要,y和奶奶的土地被村上收回另承包给他人耕种。1999年二轮土地延包时y未获得承包证书。
2、2005年y被提前释放,回乡后由于生活无着落,找到我站要求为其解决土地问题并要求村小组返还其不在家期间因转包自己土地的不当得利8万多元。我站与村委会、村小组多方求协商后,经y签字确认达成协议,由村小组划拨2个人的土地归y耕种。
3、y于2005年9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村小组无权剥夺其父的土地承包权。要求村小组还回三个人的土地(包括其父亲的),并返还不当得利。县法院作出判决,由小组再补给y一个人的土地,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被驳回。
4、y不服,向市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定了县法院的判决。作出了不补土地和赔偿金的判决。对市中院的判决y不服,于是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维持市中院判决。
5、2008年底,y再一次找到我站,要求确权登记,并以交通不便为由提出要村小组调整其土地,村小组不同意。我站要求村小组为其确权。y提出不补给其父土地或不为其调整土地就不让确权。
6、对于其父,村小组是否该补给土地?土地承包时的在押犯是否有承包权?村小组该如何处理?
急等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