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私企矿山要征用并迁移我们村,我家的房子是整栋五间,只有土地使用证,在分家时我分有两间,迁移安置是按当时的户口数量进行的,当时我户口在单位,所以我没有名额,按当时双方合同是在2014年1月1日完成迁移的,但由于矿山违约没能完成迁移,2014年5月我下岗了,户口转回我们村,2015年我结婚了(老婆是农村户口,但在转来我们村的过程中变成了城市户口),2016年该矿山又再次提出迁移,安置的户数还是上次合同上的数量,请问我有理由让矿山把我列入安置户数吗?矿山想单方面的使用失效过合同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