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重庆人,因分公司被注销,注销时未进行清算,原告不知道分公司被注销,后来也一直在那里上班,分公司被注销二年多后,原告才找原分公司负责人签了一个欠条。
问该案能找公司(即法人)承担责任吗?
注:本案因原告是在服务于该公司的中退休的,估其债务部分为工资,部分为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