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爸爸是在1992年左右的时候被村委会雇佣去运城夏县开收割机收割麦子,但是在收割麦子途中不慎被收割机把小腿给弄伤了,当时被紧急送到了夏县医院,当时夏县医院的条件并不是很好,我爸爸需要输血,可能医院也没有验血是否健康,输血后一段时间后爸爸的腿好了,但是腿上留下了一块大大的疤痕。
直到2007年的时候爸爸去献血时被告知血液有问题,后来去医院仔细检查后才发现时丙肝,丙肝是一种血液传播的病,和92年输入的血有关,爸爸自从被检查出丙肝后,治疗已经花去一大部分钱财,现在还得每天以药物维持。
找医院估计是不可能的了,我想问的是我们可不可以找村委会?因为当时是被村委会雇佣去的。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