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6月1日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物业部工作至今,在这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们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从2015年7月开始公司就经常故意拖欠员工工资长达4、5个月久不进行发放工资,因此导致部分员工为了要承担养家的责任,所以只好在外面另外重新找了第二份职业上班挣钱,可是在工作时间上肯定就会有一定的冲突了,导致出现迟到、请假的次数了的,可是这公司却要求打上班指纹卡,凡是迟到1分钟扣1元钱,迟到半小时算旷工,同时每月我们都是必须在人事部打印考勤前将请假条先交上去的,可是到最后发工资时,公司却将上交的请假条不算数,一律按照旷工处理,一天扣两天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对我们的赔偿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