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于94年参加房改,购得一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各证齐全归属个人财产。2007年,参与单位危房改造的集资建房,个人出全资,出资款与当时商品房平均价持平,1200元/平米。单位当时收回94年老房子的房产证,给出的理由是用于向襄阳政府办理危房改造集资建房的审批手续。那么问题来了,15年我们偶然查询发现,早在2013年襄阳当地房管局与单位在未经我们授权签字允许的情况下,已经将我们100%产权的房改房转移到了单位名下。请问
1.单位是否有权收回94年的这套个人产权的房改房?
2.94年的房改房和07年的集资房是否都属于公房?
3.未经我们授权签字就悄悄地转移房产是否合法?
4.07年的集资房是相当于买商品房一样的价格,是否应当各证齐全,包括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