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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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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65855什么是编号?

借款合同纠纷

借条 今从桑部手里借走30000元。借条 今从桑部手里借走30000元借款人 马军2014年11月19日备注,如在2015年12月10日前归还18000元,以上欠条作废。

如归还不上还是千30000元。如归还不上还是千30000元保证人张某2015年11月19日。

现债务人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现债务人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已有7个月。现债务人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已有7个月债权人现起诉担保人我。

债务人生前借的高利,生前给多人说过这事。债务人生前借的高利,生前给多人说过这事我现在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大家。

咨询者:fa214761...西藏
[咨询时间:2016-07-27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李志嘉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510000181
积分:6594
]
回答时间:2016-07-28 10:19
李志嘉
您好!因为已经距离主债务履行期限已经过去8个月债权人未对您主张权利,所以您保障权益可以主张保证期间的抗辩,依据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运用保证期间(6个月)的抗辩来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张树贵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101669375
积分:4400
]
回答时间:2016-07-28 17:54
张树贵
您好!1、关于该案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关于保证期限。该案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已超过6个月,已经超过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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