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6.6.1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工龄买断事宜,但是现在公司只是停产,目前为止公司还没有彻底关门,我怀孕近两个半月,此前公司一同事于上月生产,她得到的协议是生产后发放一年哺乳期工资,工资按每月税后实得发放,再加上工龄补偿款。
现在我处于怀孕期,我想要求补产假工资(实得)和哺乳期工资(前80%后70%)以及应得的工龄补偿款。
请问我这样的要求符不符合劳动法规?是否有依据?劳动仲裁会驳回我的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