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需要看合同,违约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
律师:您好!
我于去年10月14日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一,双方约定分两次付清房款:分别为(1)2016年2月29日之前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办理过户手续,(2)银行放款后付清尾款。
该合同第十条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3月15日到期),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该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买方的贷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但该合同及其附件并未规定出卖人必须为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与银行或担保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因此,出卖人应该没有责任和义务在 《公积金贷款服务协议》上签字吧?然而,我为了早日成交,为了帮助买受人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还是在《公积金贷款服务协议》上与买受人和担保公司签了字。
但由于我在补充协议的空白之处填上了网签合同所遗漏掉的买受人违约责任,买受人声称银行不认可这一补充协议,要求我重新签字。
我认为我没有责任和义务重新签字。我认为我没有责任和义务重新签字买受人耗到3月30日也未付首付款(逾期30日),这就构成根本违约了吧?该合同第四条(三)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但买受人一直没用筹齐房款,所以我向买受人发出两次解除合同通知,但买方就是不注销网签。
请问在我给买受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是否不用起诉对方就自动解除了该合同?我现在要是重新卖我的房子,是否属于一房两卖?
非常感谢您的宝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