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王律师:本人在去年(2015年12月15日)在本市北街延伸段处,选定了一处住房。
因当时楼房卖相很好,最终以分期5个月协定。因当时楼房卖相很好,最终以分期5个月协定至今我已付款16万(方款总价335434元),除开具每次收据外,我手中再没有其他什么。
我想问再此时我该怎么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