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8月买了一个2015年6月就已经交房的共32层高的1楼房屋,之前因为没钱没去拿房,售楼处也从来没通知我拿房,2016年3月主动去拿房交契税和维修基金,但物业费也让从去年8月签合同时候起交。
请问这个合理吗。请问这个合理吗我要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