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给我前夫用于放高利贷,当时我前夫跟他说,5万自己放,5万给我堂哥放。
债主和我前夫是一个单位的,经常在一起打牌,知道我堂哥开了个棋牌室。
所以债主就把钱给我前夫了 ,约定好每个人每个月2.5分利息。
事后,这件事被我捅破了,我一气之下与我前夫离婚了,现在债主要我还钱,请问这个是共同债务吗?
现在有的证据:1.债主承认借给我前夫10万用于放炮子,2.债主承认当时没有让我知道。
3.债主知道其中五万给我堂哥放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