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1购房,合同定的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1号,至今还未能交付,交付条款上注明逾期30日未能交付,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是否可根据合同,合理退房?是否还需要其他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