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有两个同样诉求的民事案件,民一、二审证审时都是合并审理的,又都同时进行了庭外调解。
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意调解,取得成功,二审法院及时下达了调解书,结案。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到了二审审限期满后,法院又延长了二审审理期限。
请问这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