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2014年12月为人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借款期限2104年12月--2015年3月,借款人归还利息一直到2015年11月,在此期间债权人一直没有对我们的担保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通知,但是2016年1月债权人将我们起诉要求承担还款连带担保,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请问我们能否胜诉。
2、签订借款合同时忘记是否签订过专门的担保合同,若有担保合同,担保以借款合同为准还是以担保合同为准?
3、担保人一共7人,起诉要求还款的为5人,请问若败诉,我们是否可以起诉另外的两人追偿他们应该承担的还款责任。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