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您好;咨询下关于村委会与村民小组,鱼池地权属纠纷,事实在1950年国家按人平均分配土地并为个人所有(生产队)后因人民公社解体,实行家庭联产成为集体村民小组,这片鱼池地一直都在生产队小组使用,到1970年承包给养殖户,本小组收益租金两年,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变成村委会收益到2006年止,承包者解散。
变成荒池到至今,如今国家征用,被村委会在未经与村民小组会议等议事决定擅自征出,况且把村民小组所有转为村委集体所有。
如今小组没有依据,村委会也没有依据证明,在这情况下以前参加过土改时的村民能否算上确认依据把所有权争回。
谢谢……